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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14   点击数:
广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4

广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弘扬学术正气,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含下属机构)工作、学习和进修的各类人员,也适用于以我校(含下属机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进行科学研究、申报科研项目、发表科研成果、申报科研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广州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二)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均须按规定详细注明出处;不得以所引用部分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引用有关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按照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不得在未实际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出版或发表合作成果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所有署名作者均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以我校(含下属机构)名义或在我校(含下属机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校外合作研究人员等)发表的科研成果,单位署名应明确包含“广州医科大学”信息。

(五)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备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承认或更正。

(六)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七)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八)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

第五条 学校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修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对其指导的学生公开发表论著或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六条 学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完善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纪录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和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如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包括学校纪检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酌情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如有必要,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

(一)调查组应为举报人和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

(二)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或申辩,并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如有必要,可采取听证方式。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五)所有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律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组初步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所述成立的应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调查报告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二)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三)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议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将处理建议及有关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经调查,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撤销已授予学位。

(五)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学生或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通过适当方式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虚假举报,举报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我校(含下属机构)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不属于我校(含下属机构)人员的,学校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由于违反保密等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书面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被处理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番禺校区),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越秀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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